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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調整我市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調整我市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我市部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進行調整,調整后應稅所得率的標準按照新的《天津市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表》(見附件)執行。
除另有規定外,天津代理記賬暫執行上述應稅所得率表中的下限。
二、本公告施行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2010年公告第3號《關于我市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問題的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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