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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制訂了《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關于技術轉讓 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 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對《公告》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目的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對我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有關事項予以明確。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要求,針對我市具體情況,明確了我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后,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享受免征增值稅,到主管國稅部門辦理手續時需要提交的備查資料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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